江苏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全面升级

为切实做好江苏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构建高标准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污染物处置标准,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要求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实施环境治理工程,到年底,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水体消除黑臭、区外直接受纳水体断面稳定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实现风险管控,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利用处置,园区环境绩效评价达到80分以上。

为完成上述目标,《意见》将严格建设项目准入、严格执行污染物处置标准、提升污染物收集能力、提升污染物处置能力、提升能源清洁化利用能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开展环境绩效评价七方面努力。

其中要求,禁止审批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新建项目,不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5种不予批准的情形的项目,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对年产危险废物量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企业。鼓励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围以外,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

化工废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收集方式。全面收集治理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废水处理系统的逸散废气,综合收集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年产生量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严格控制区外非化工污水接入,特殊情况下如有接入,比例不得超过20%。

对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对年9月底前未达到80分的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取消化工定位;对年度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其他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对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园区,取消化工定位。取消定位的,不得再以化工园区(集中区)名义对外招商,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区内达到治理要求保留的化工企业,在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的前提下,可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

来源:我苏网

编辑:张萌

审核:武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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