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出品方/作者:东北证券,李强、丁敏明)
1.白酒消费税历次变革梳理
1.1.白酒消费税在税收总额中比重增加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目前我国选择高耗能、高污染。高档次消费品作为主要征税对象,烟、酒、成品油在所有消费税中占比最高。总体来看,伴随我国消费结构性升级及消费税税率大幅加码,消费税所占比重有所增加,年-年消费税在财政税收中的比重约为6%,年-年消费税所占比重约为5%,年开始消费税所占比重大幅提高至8%,较前值上升3%。
消费税主要是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影响消费行为,课征高额消费税率可以起到抑制高档消费,引导合理消费结构及收入分配的作用,白酒消费税税负越重,越能反向推升白酒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白酒消费的作用。在我国消费品征收品类中,除香烟产品之外,白酒消费税率相对其他产品更高。纵观全行业,白酒行业消费税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约为12.3%,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总收入比重约为14.4%。在全行业比较中,白酒整体税负水平相对其他行业高居榜首。
1.2.白酒消费税历经多次改革,呈趋严趋高趋势
根据征税对象不同,白酒消费税选择在不同渠道环节征收,征收比例和计税价格也不同。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目前在生产环节缴纳,采用从量从价的复合计税方法。历史上白酒消费税共经历过五轮的改革:(1)年消费税首次提出从价征税,对粮食/薯类白酒分别征收25%/15%从价税;(2)年形成从价从量的复合税征收制度,增加每公斤1元的从量税;(3)年调整从价税率,统一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从价税率为20%;(4)年规定最低计税价格,将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提高至50-70%的销售价格,税率大幅提升;(5)年调整最低计税价格等,将计税价格统一为销售价格的60%,从价税率达到12%(60%*20%),从量税不变。
从变革历史来看,白酒消费税呈现趋严趋高的特征,计税方式上,年的改革增加了0.5/ml的从量税开启复合征税;计税规范上,年统一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的计价税率,年及年进一步规范计税价格,减少各类避税行为,从当前白酒上市公司的消费税率来看,各厂商税率基本在12%左右,税改调整已到位。
2.探讨现行征收方式的合理性
2.1.白酒行业税负趋严趋高,结构性税率不一致
行业税率受消费税调整影响明显,高端酒整体税率略低。我们测算了部分上市公司消费税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上市酒企消费税率经历了-年间快速上涨后趋于稳定。同时,相对于中低端酒消费税率变化,高端酒整体消费税率提升明显。以五粮液和伊力特为例作对比,五粮液消费税率从13年5%提升至年11%左右,伊力特酒消费税率从年11%小幅提升至13%。尽管高端酒税率提升较大,高端酒消费税率仍然略低于白酒行业消费税税率中位值12%的水平。高端酒消费税率仍低于行业中位值12%水平,从量税或为二者差距主要原因。通过计算12家上市酒企的消费税税率可以发现,年-年消费税税率分化较重,部分高端酒税率仅为中低端酒税率的50%,近两年消费税率趋同。但高端酒税率仍略低于中低端酒,估测从量税为二者主要原因。高端酒受益于较强的渠道管控力度和下游议价能力,倾向于销售渠道利润丰厚的中高端产品,受从量税影响相对较小,整体上有利于减轻税负。而低端酒以薄利放量为主,渠道利润微薄且出厂价相对成本费用下调空间较小,受从量税影响较大。
对于高端酒企而言,消费税占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比重普遍低于次高端和中低端酒企。-年,次高端和中高端酒企分别比高端酒企的消费税/营业收入平均值高2.51%和3.73%。中低端酒企中,顺鑫农业和金种子酒营业收入中含非白酒类业务收入,降低了低端酒企消费税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白酒行业上市公司整体消费税/营业收入平均值从年的10.07%增加至年的12.50%。随着年份推移,各价格带酒企消费税占净利润比重变化趋势并不相同。高端酒企在年之前上升明显,后基本保持稳定。各次高端酒企由明显分化差异逐渐向中间值趋近,呈现集中趋势,近年来基本保持稳定。中低端酒变化差异较大,主要是净利润变化幅度大所致。高端酒企消费税占净利润比重在行业内明显偏低,-年平均值仅25.65%,次高端、中高端、低端酒企平均值分别为.53%、99.71%、.93%。
目前,各价格段白酒企业消费税率平均值由高到低依次是次高端、中高端、高端、低端,分别为13.41%/12.88%/11.34%/10.92%。年-年,高端白酒(贵州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的平均税率上涨幅度明显,从年4.62%的平均水平持续增加至年的11.34%,但仍然低于行业平均值。次高端白酒(洋河股份、舍得酒业、水井坊、酒鬼酒、今世缘、山西汾酒、古井贡酒)近几年保持白酒行业最高消费税率水平,年平均税率为13.41%。中高端白酒(口子窖、伊力特、金徽酒、迎驾贡酒、老白干酒)消费税率变化波动较小。低端白酒(顺鑫农业、*ST皇台、金种子酒)波动幅度较大,其中皇台酒业消费税率为白酒行业最高值,年达到15.75%。从量税有失收入分配公平性,低端酒税负较重。我们选择不同价格带产品分类计算从量税与从价税,得到结论:高端白酒与中低端白酒消费税率平均值存在一定差异,从量税为中低端白酒消费税率明显高于高端白酒的主要原因。
从五家酒企的量价税计算来看,高端白酒(贵州茅台、五粮液)自年以来从量税税率均低于1%,且五粮液的从量税税率存在明显降低趋势。两家酒企的从价税税率增长显著,主要是近10年来白酒提价导致。酒鬼酒从量税税率同样存在下降情况,并且税率保持在2%以下。相反,低端白酒(老白干酒、顺鑫农业)从量税税率对比较高,均存在突破2%的情况。其中顺鑫农业从量税税率在年突破5%,年为4.45%。从自身对比趋势来看,顺鑫农业从量税税率居高不下,且呈现波动上升,主要原因来自营业收入的波动。
我们选择年贵州茅台和老白干酒财务数据为样本拆分营业总成本各科目构成,年茅台营业总成本为亿元,其中税金及附加占总成本比例约为44%,老白干酒营业总成本为32亿元,其中税金及附加占比约为18%。可见目前消费税率12%的水平在总量上已经对行业整体均衡发展有较好的调控作用。
低端酒消费税中从量税占比较大。进一步拆分贵州茅台和老白干消费税整体结构,可以发现二者消费税税率近两年均约为12%,但老白干酒从量税率平均约为2%,明显占比较高,相较贵州茅台0.1%左右的从量税率负担较重。
2.2.减税降费大环境下,从价税率提升可能性小
消费税已经发挥了调整消费结构的作用。与其他行业对比,白酒行业整体消费税平均值在税金及附加总额中占比最高,平均占比达到82%。可见消费税已经在调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白酒行业整体消费税负较重。
另一方面,近两年宏观经济周期性下行,税基受需求萎靡拖累有所收缩,根据年财政部发布的数据,可以清晰看到年全国税收总额几乎与前值持平,侧面反映经济中总需求已经放缓。为此政府提出多项减税政策予以应对,年政府预期减税降费让利约20亿元,较年0亿元额度上涨%。此外,目前从价税税率为12%已经较高,已经发挥了引导消费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收入公平的作用。
白酒产量迅速放缓,从量税不利于行业放量。白酒产量也经历了显著的下降,从年的.6万吨下降到年的.6万吨,减少了47%。白酒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近几年经济下行压力使白酒企业产能扩张速度放缓。白酒其酿造特点决定了产能难以在短期内迅速提升,现有基酒和成品酒来自于过去数年储备窖藏,因从年开始表现出的白酒产量下滑有一定时间延迟。我们推测,经济周期景气下行叠加年大幅加码的消费税税率对白酒行业有深远影响,此外消费结构升级及政务消费需求减少也对其有显著的影响。
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当前需求端短期承压下,财政部短期内再度提升消费税从价税率可能性小。但我们认为从量税仍有调整空间,从量税对价格带分化较重的白酒行业而言有失公平性,统一的从量税率有明显弊端:1)不利于地方酒等低价位大众酒的发展,低价位地产酒企税负接近名优酒;2)不利于带动地产酒所在地区的上游(粮食深加工)产业链发展。此外,基于调整央地财政分配格局的考虑,我们认为也存在对征收环节进行调整的可能性(见后续讨论)。(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2.3.白酒市场高端化趋势明显,加重税收负担不利于地产酒发展
白酒的主要品牌一般按照价格带划分为四个级别:元以上为高端,-元为次高端,-元为中高端,元以下为中低端。经过白酒市场化以后的三十年发展,各个品牌都基本找准了其价格定位与目标消费者群体。年后,高端化趋势明显,行业规模收缩。根据中国酒业协会年发布的报告,年我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数为家,较年减少家。-年规模以上白酒企业营收保持增长态势,于年达到峰值亿元,随后规模以上酒企营收回落,并于年恢复增长,年规模以上白酒营收为5亿元,同比增长8.24%,年为亿元,同比增长3.90%。
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减少说明白酒结构不断向高端靠拢,提价已经成为了策略主流。从到年,高端白酒的市场份额从亿元上升至1亿元,增长幅度为%,市场占有率从9.92%增至25.87%;次高端白酒的市场份额从亿元上升至亿元,增长幅度为%,市场占有率从4.13%增至10.66%。而低端白酒则略显乏力,市场份额逐渐被高端与次高端白酒蚕食:-年,其市场占有率从46.28%降至26.64%,市场占比下降明显。
2.4.对标海外,税率设置仍有调整空间
对比美日等国家,我国从量税相对较低。消费税作为一种辅助税种,目前联邦消费税收入占美国GDP比重不超过0.5%、占联邦总税收维持在3%,且呈现稳中有降态势。从征收从量税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地方对一瓶ml的烈酒征收2.28美元从量税,美国年人均GDP为美元,每瓶烈酒税收/人均GDP为0.%;日本对ml的37度威士忌征收日元(1.72美元),年日本人均GDP为美元,每瓶烈酒税收/人均GDP为0.%;而我国按照目前从量税来计算则是0.%,相对较低。但我国从价税征收标准较高,以白酒企业最终一级销售单位的60%为计税基础征收20%的从价税,进一步控制了流通环节利润。美国酒水税属于联邦征收的主要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方式有利于高端产品。美国酒水税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之一,是联邦和州政府的共享税,征税范围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和啤酒。
日本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度数酒类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日本《酒税法》中将酒精饮料分为起泡酒、酿造酒、蒸馏酒和混合酒四类,细分为17小类。从年的数据来看,起泡酒、蒸馏酒和混合酒的基本税率均高于酿造酒。而在细分类别中根据不同度数,税率也有着较大差异。日本烈酒37度以下按照日元每千升征收,37度及以上每超过1度增加00日元。而发泡酒作为应日本酒税法规定而衍生出的一类酒,税率较为独特。其酒以麦芽含量和酒精含量作为双重标准以区分不同类型发泡酒的税率。日本因度数定税的政策同时影响了其酒类度数的制定。各个商家因避免税率带来的影响从而开发更低度数的酒,使得低麦芽浓度发泡酒市场份额显著上升。
英国和俄罗斯同样以不同酒类度数征收酒类消费税。年英国在财政法案中规定,对酒精含量在1.2%-4%的酒类按照85.6英镑/百升课征消费税;酒精含量在4%-5.5%的酒按照.72英镑/百升课征消费税;酒精含量在5.5%-15%的酒类按照.84英镑/百升课征消费税;酒精含量在15%-22%的酒类按照.41英镑/百升课征消费税。年俄罗斯税法规定,酒精含量高于9%的酒产品(不包括啤酒、葡萄酒)适用卢布/升纯酒精的消费税税率;酒精含量小于等于9%的酒产品(不包括啤酒、葡萄酒)适用卢布/升纯酒精的消费税税率。在我国,白酒度数设置复杂且普遍较高,40-50度左右产品极其丰富,能够完全覆盖50-元整个价位带,因此若按发达国家高度多缴,低度少缴的方案实行,则不利于低端酒发展,不符合税法促进公平的原则。我们认为,尽管按度收税不可能,但从量税仍然相对发达国家水平较低,存有一定优化空间。
3.探讨征收环节后移的合理性
年10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表示为使地方政府开拓税源,将消费税后移至批零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品目试点。年5月,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以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该改革意见的提出主要是出于目前国家税收层级较低和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的考虑。由于年经济转型使得税源减幅较大,地方财政收支出现不匹配的现象。该改革意见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新的征税途径,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和财政收入下滑难题,促进税收收入分配公平。
3.1.对标烟草,白酒销售渠道体系复杂
白酒销售体系复杂,消费税后移短期推进难度大。对照目前已经在批零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品类来看,能够在批零环节征税的品类其流通领域都具有以下特征:(1)存在严格的管控制度:如烟草专卖制度;(2)批零端消费场景相对固定,征收对象明确:如玉器、钻石等。在我国,烟草行业已率先实现了在流通环节征收消费税,但烟草行业与白酒行业渠道结构差异较大,决定了白酒消费税改革很难以烟草为模板简单推行。
烟草行业从生产到批发零售都由国家统一管理,渠道结构简单且销售手续严格,这与白酒行业有很大的不同。白酒行业渠道体系复杂,销售渠道包括销售公司、经销商、终端、消费者等多个环节。对于白酒来说,一般的销售模式是酒厂通过自己销售公司向县级代理商进行批发,而县级代理商又向自己的乡镇级代理商进行批发。最后,才会进去商店进行销售。高端酒主要由经销商和烟酒店代理,销售渠道相对可控,而低档白酒销售则可能发生于从经销商到终端的各个流程节点。此外各个酒企的经销体系各有不同,且酒企渠道的各类经销商数量众多、体量相差大、各省经销商之间库存存在相互流通的现象。由于经销商无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手续即可获得厂家授权进行销售,导致可控性较差。且终端中个体户较多,经销商和终端分布都比较零散。所以若要考虑是否将白酒进行消费税后移,需要市场更加完善的监管结构做支撑。另一方面,白酒产销分离,白酒企业为所在省份主要税收支柱。如果白酒的消费税后移,那么必然会减少这些省份的收入。所以,征收后移推行难度大。
3.2.对标海外发达经济体,酒类多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
美国: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目前美国联邦酒税主要在生产环节面向生产商征收,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联邦政府层面:征收仅限于生产环节,按照13.5美元/加仑实施从量税征收。在州、地方政府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各州税率征收范围从最低0美元/加仑到最高14.27美元/加仑。联邦+地方中位数为17.27美元/加仑,折算为人民币16.08元/ml,高于中国目前从量税征收税率(0.5元/ml)。由于美国针对烟、酒类消费品实行特别税收监管制度,所以只有在销售给监管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时才征收消费税。因此,在监管免税政策条件下,酒税会在批发零售端征收,部分批发商和零售商在符合监管条件下才能够成为实际纳税人。
日本: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日本的消费税在本质上与欧洲、我国等的增值税相似,它是一种基于销售的税收,一般是按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净额计算。根据日本国税局,日本在生产环节对酒征税,其中威士忌、白兰地等烈性酒,每千升37万日元酒税,酒精度数每超过37%vol度,每千升多征收1万日元,即一瓶50度的ml烈酒需要征收日元(20.63元),高于中国(0.5元/ml)。发达国家酒类消费税多在生产环节征收。出于管理的需要,包括英国、韩国、日本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生产环节征税。美国联邦酒税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只有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货零售环节。在特别监管体系内才允许征收环节部分后移,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挪威、以色列和澳大利亚)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相比之下我国白酒行业渠道体系较为混乱,难以形成统一的销售模式。因此我们认为,短期内实现征收后移的可能性较小。
3.3.若征收环节后移则利于高端酒企,显失公平
高端白酒受征收后移影响程度较小,高端酒受益于渠道力及议价力较强。自年征收白酒从量税以来,白酒企业纷纷追求高端化,以此提高利润,降低征税带来的影响。对于高端白酒企业,其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且消费客户对于价格敏感程度较低,因此消费税主要通过转移至流通环节使经销商或客户承担,可转移税负空间大。因高端酒出厂价降低的可能性较低,从而间接性使得酒企利润增加。而反观较低端的酒企,其议价能力与渠道力弱,无法通过提高流通环节价格维持收入,反而会因终端价格提升而失去部分销量。因此征收环节后移会进一步利好高端酒及渠道力较强的酒企,而使得部分低端酒企受到限制,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加剧行业分化。
假设白酒消费税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白酒企业税收负担降低,而渠道税收负担增加、利润减少。渠道的应对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倾向于销售渠道利润丰厚的中高端产品,利于提升中高端白酒销量;(2)通过提价来弥补利润的损失,但提价将导致销量受损,生产企业或将通过下调出厂价、补贴经销商及终端等方式来稳定渠道利润、调整与渠道分利模式。整体来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加剧白酒行业分化,渠道力及议价力强的酒企有望受益,而大众酒和地方酒竞争将加剧。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有两个选择,一是后移至批发环节;二是后移至零售环节。后移至不同环节的计税价格有显著差异。假设某白酒出厂价为元,批发价为元,零售价为0元,扣除增值税部分,按照原来的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为53.10元,征税后移至批发环节则消费税提升至74.34元,提升至零售环节则消费税提升至.19元。(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4.消费税改革复盘及展望
4.1.消费税历次改革对白酒产量的影响
从年开征从量税之后,我国白酒产量经历了短期波动下滑。但自年投资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后,各项投资建设活动催生政商务白酒的需求,白酒行业迎来整体量价齐升的局面。产量方面,中国白酒产量由年增速转负为正后持续攀升,至年同比增长率高达24.73%。整体来看,历次消费税改革对短期产量影响均不大,白酒产量按自有周期波动。
4.2.消费税历次改革对酒企股价影响并不显著
从政策发布后短期时间段观察,五次改革中,前四次的政策发布对股价都没有明显的负向影响,仅年政策发布次日白酒指数下降1.8%。从长期看,消费税的改革对于整体白酒指数并无显著影响,白酒指数呈现周期性波动向上的趋势。年、年及年均呈现白酒指数大幅度上涨。由此可见,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对白酒股价影响较小,其关联度并不高。并且消费税在白酒行业发展的整体趋势中仅作为短期扰动因素,并不改白酒行业分化成长的大趋势。
由于年仅有山西汾酒上市,因此仅研究该公司在年消费税政策公布后的股价影响情况。政策公布后,山西汾酒股价持续原下降趋势,但在8月出现跃升,年末恢复下降走势,全年股价下跌43.9%。
4.3.白酒消费税未来发展推演
4.3.1.探讨可能落地方式
我国现行白酒消费税按从量+从价复合计税,计税方法为从量税率0.5元/ml,从价税: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售价的60%计算计税价格,再按20%的从价税率计算从价税。按前文所述,若对白酒消费税作进一步调整,可能会有以下三种方式:
1)调整税率。从量税率维持0.5元/ml下调为0.3元/ml,从价税计税价格由出厂价60%调整为元以上按70%计算,-元按50%计算,元以下按40%计算;2)按度数征收消费税。但鉴于我国白酒品种繁多、度数不一,且低端酒度数往往较高,若按度数征收消费税将难以起到调节税基、优化税收结构及促进地方中小酒企发展的作用,因此施行可能不大,故在此不做讨论;3)消费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由上述讨论我们认为短期推行该方案可能性不大。但此方式能够堵塞避税漏洞,压缩白酒生产企业避税空间,企业无法通过设置关联销售企业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以此起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同时也符合主流发达国家经验。因此我们预判未来中长期仍有改革可能。
4.3.2.从量从价税率分别调整
从量税率由0.5元/ml下调为0.3元/ml,从价税计税价格由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售价的60%调整为按出厂价计算。其中出厂价在元以上的按70%计算,-元的按50%计算,元以下的按40%计算。我们假设茅台酒、五粮液所有营业收入均来自元以上白酒,次高端的酒鬼酒、山西汾酒营收均来自-元价格带白酒,中低端顺鑫农业及老白干酒营收全部来自元以下白酒(顺鑫农业营收取其酒类业务核算)。
按以上情形调整该部分增量税对净利润影响后,可以看到中低端酒及次高端酒均受益于此改革方案,而高端酒净利润均出现下滑。贵州茅台净利润下降4.95%/5.08%,五粮液净利润下滑8.89%/8.01%,山西汾酒净利润增长31.31%/19.64%,酒鬼酒净利润增长11.16%/7.31%,老白干酒净利润增长37.09%/48.73%,顺鑫农业净利润增长19.18%/3.23%。
4.3.3.征收环节后移至批零端
假设增值税税率维持13%不变,消费税从出厂环节征收(白酒销售公司至经销商段)后移至批发环节征收(后移至零售环节同理)。批价按出厂价的1.5倍计算,若出厂价为1元,则批价为1.5元,则消费税将多征收0./元。假设消费者对价格极度敏感,则通过提升零售价来回补批发商利润对酒厂和经销商损失较大,我们认为在不上调终端价格的情形下由经销商或厂家承担该部分增量消费税较为可能,在此情形下可认为销售收入不变,我们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种改革方案以供参考:1)方案一:消费税由厂家和经销商共同承担:我们认为厂商会通过回补部分增量税款给批发商的形式熨平渠道收益波动,同时不上调终端价格。按回补比例按20%/30%/40%/50%分别计算,即可认为厂家每缴纳1元消费税将多负担20%/30%/40%/50%*0.元的增量消费税。2)方案二:消费税全部由厂家承担:由经销商代缴消费税,厂家最终承担消费税。3)方案三:消费税全部由经销商承担:经销商损失渠道利润,厂家不受影响。方案三因不影响酒企利润表故在此不作讨论。
方案一及方案二情形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厂商净利润和销售净利率均有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中低端白酒受影响程度最大,而高端酒几乎不受影响。中低端酒净利润基数小从而对直接调整消费税数额的方式更加敏感。因此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中低端酒影响最大,不利于调整合理的税负结构,无法达到促进地产酒发展的目的,不利于扩大地方税基。但鉴于发达国家征收环节后移及我国烟草行业已率先实现征收环节后移的经验,我们仍对此方式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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