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人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防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二、可燃介质排放规定
(1)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乙、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3)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人火炬或安全防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5)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6)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7)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8)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9)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10)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