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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一、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不断问世,它们作为工业生产的原料或产品出现在生产、加工处理、储存、运输、经营过程中。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人丧生,数千人受伤。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恶性中毒事故,有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损失2亿多元。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年4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天原化工厂氯氢分厂8个液氯储槽罐中的5个发生爆炸,致使两边建筑物发生部分倒塌,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附近约15万人被迫紧急疏散。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伴有大量液氨泄漏的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死亡、76人受伤,m?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这些涉及危险品的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危险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称为重大危险源)”(majorhazardinstallations)等概念。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存储单元。

(一)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概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Flixborough)爆炸事故发生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d.visoryCommiteeonMajorHazards,ACMH),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技术和控制措施。随后,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HSE)专门设立了重大危险管理处。ACMH分别于年、年和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3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由于ACMH极富成效的开创性工作,英国政府于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年6月,欧盟(时称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Directive82/50),简称《塞丰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盟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措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深状况的安全报告。根据《塞韦索法令》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英国已确定了1个重大危险源,其中个为一级重大危险源。年,德国确定了个重大危险源,其中60%为化工设施,20%为炼油设施,15%为大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储存设施,5%为其他设施。

年,欧盟通布了《塞韦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员国从年起开始执行。从年2月起,《塞市索法令Ⅱ》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韦索法令》,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塞韦索法令Ⅱ》有两层目标: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塞韦索法令Ⅱ》对法令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

英国于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企业内危险物质的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行委员会(HSE)、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措施的决定。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9届会议对预防重大工业灾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为促进亚太地区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于年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年10月,在IL0支持下,韩国召开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研讨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已辨识出多个重大危险源;泰国已辨识出60多个重大危险源。ILO将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在确定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ILO将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共同促进《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实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有关国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

美国于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要求主进行危害辨识,对所有危害以严重度进行分级,并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应急计划等;鼓励建立用以针对危险物泄漏的社区化学品安全体系。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该标准定义的处理过程是指涉及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高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制造、处理、搬运的任何一种活动,或这些活动的结合。美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局(OSHA)估计符合标准要求的重大危险源达10万个左右,要求企业在年5月26日前必须完成对上述规定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品泄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作了规定。

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并在1年7月25日批准公布了重大危险源的第一个年度公告。

以后每年定期发布澳大利亚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澳大利亚在本年度内重大危险源控制实施情况总结,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进展及对比,出现的突发性问题,重大危险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进计划。重大危险源是NOHSC建议国家强制控制的7个需优先考虑的类别之一。

(二)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和评价,并初步在生产实际中加以应用。年2月,由劳动部主持完成的“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通过了国家科委组织的专家鉴定和验收,该课题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用于各行业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建(构)筑物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分级方法,及安全监察、管理措施,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依托。

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年,劳动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成都6个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继上述6个城市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之后,重庆市、泰安市等地方政府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企业也已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管理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在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企业辨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意识,规范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减少事故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后(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3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西、甘肃和重庆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不仅涵盖危险化学品,还包括锅炉、压力管道、矿山和尾矿库等,扩大了重大危险源的内涵和外延。《指导意见》的颁布,使企业在辨识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和设备设施方面都有了明确具体的依据。所以,自《指导意见》颁布后,企业和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指导意见》来辨识重大危险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13号)第条宜布《指导意见》已失效。

9年,我国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该标准代替了0年布的《重大危险源辨识》(GB)。与0年布的标准对照,新标准对危险物质临界量标准界定更准确,适用范围更加合理,包括的危险物质类别更加完整,危险单元的划分更加科学。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都门备案。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年,我国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该标准代替了9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9)。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

(三)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内外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我国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暂行规定》的出台,对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過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燥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同时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56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5]号)相关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考虑各种因素,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校正系数主要引人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β,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入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险性越大,引入的α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或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如下图所示。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中报或普查

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第一步是以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为依据,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合适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和设施,并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的同时,要进行隐忠排查工作,即查找和确认是否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重大危险源已产生隐患,则必须立即整改或治理,并按法规、标准进行评审和验收。受技术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安全评价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措施等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使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状况,使事故预防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突出。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价

安全评价或称风险评价,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预防重点。应尽可能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影响范围进行分级。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初步设计审查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

(三)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企业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企业在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基础上,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严格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检测、监控、人员培训、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严密监视可能使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向隐患和事故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应急救援系统

应急教援系统是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搓系统,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系统、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应急救援系统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安全评价报告和预案等有关材料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应确保职工和相关居民充分了解发生重特大事故时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发放应急救援预案及宜传材料。

(五)土地使用与厂矿选址安全规划

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安全规划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及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不能因为缺乏安全规划,走人“盲目建设→搬迁→再盲目建设一再搬迁”的恶性循环。企业应在厂矿选址、项目规划和设计、工厂布局设计等规划源头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根据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和普查、评价结果,按危险严重程度级别,建立基于GIS、GPS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监管。

基于GIS和GPS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有助于企业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状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监控、监管方案和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生产企业和研究院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此标准自年3月1日实施。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该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对于危险化学品混合物,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則视混合物为纯物质,按混合物整体进行计算。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不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应按新危险类别考虑其临界量。

四、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及分级方法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1.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2.R的计算方法

3.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在下表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β值按下表确定。

未在上表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β值按照下表确定。

4.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m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按照下表设定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

5.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下表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二)其他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及分级方法

风险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内容。目前,可应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数十种,如事故树分析、危险指数法等。

本部分主要介绍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该评价方法是在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研究》中提出的。它在大量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中毒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基础上,从物质危险性、工艺危险性人手,分析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事故的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综合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并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1.评价单元的划分

重大危险源评价以危险单元作为评价对象。

一般把装置的一个独立部分称为单元,并以此来划分单元。每个单元都有一定的功能特点,如原料供应区、反应区、产品蒸馏区、吸收或洗涤区、成品或半成品储存区、运输装卸区、催化剂处理区、副产品处理区、废液处理区、配管桥区等。在一个共同厂房内的装置可以划分为一个单元;在一个共同堤坝内的全部储罐也可划分为一个单元;散设地上的管道不作为独立的单元处理,但配管桥区例外。

2.评价模型的层次结构

根据安全工程学的一般原理,危险性定义为事故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的乘积,即危险性评价一方面取决于事故的易发性,另一方面取决于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的严重性现实的危险性不仅取决于由生产物质的特定物质危险性和生产工艺的特定工艺过程危险性所决定的生产单元的固有危险性,而且还同各种人为管理因素及防灾措施综合效果有密切关系。

3.数学模型

现实危险性评价数学模型如下:

4.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B的评价

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危险物质可分为七大类:爆炸性物质、气体燃烧性物质、液体燃烧性物质、固体燃烧性物质、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氧化性物质。

每类物质根据其总体危险感度给出权重分;每种物质根据其与反应感度有关的理化参数值给出状态分;每一大类物质下面分若干小类,共计19个子类。对每一大类或子类,分别给出状态分的评价标准。权重分与状态分的乘积即为该类物质危险感度的评价值,亦即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的评分值。

考虑到毒物扩散的危险性,危险物质分类中将毒性物质定义为第8类危险物质。一种危险物质可以同时属于易燃易爆七大类中的一类,又属于第8类。对于毒性物质,其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主要取决于4个参数:D毒性等级;②物质的状态;③气味;④重度。毒性大小不仅影响事故后果,而且影响事故易发性。毒性大的物质,即使微量扩散也能酿成事故,面毒性小的物质不具有这种特点。毒性对事故严重度的影响在毒物伤害模型中予以考虑。对不同的物质状态,毒物泄漏和扩散的难易程度有很大不同,显然气相毒物比液相毒物更容易酿成事故;重度大的毒物泄后不易向上扩散,因而容易造成中毒事故。物质危险性的最大分值定为分。

5.工艺过程事故易发性B的评价及工艺物质危险性相关系数的确定

工艺过程事故易发性的影响因素确定为21项,分别是放热反应、吸热反应、物料处理、物料储存、操作方式、粉尘生成、低温条件、高温条件、高压条件、特殊的操作条件、腐蚀、泄漏、设备因素、密闭单元、工艺布置、明火、摩擦与冲击、高温体、电器火花、静电、毒物出料及输送。最后一种工艺因素仅与含毒性物质有相关关系。

同一种工艺条件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物质所体现的危险程度是不相同的,因此必须确定相关系数。相关系数W,可以分为5级:

A级:关系密切,W,=0.9。

B级:关系大,W.=0.7。

C级:关系一般,W,=0.5。

D级:关系小,W,=0.2。

E级:没有关系,W,=0。

6.事故严重度评价

事故严重度用事故后果的经济损失(万元)表示。事故后果是指事故中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备、物资等财产损失,不考虑停工损失。人员伤亡分为人员死亡数、重伤数、轻伤数。财产损失严格讲应分若干个破坏等级,在不同等级破坏区破坏程度是不相同的,总损失为全部破坏区损失的总和。在危险性评估中,为了简化方法,用一个统一的财产损失区来描述,假定财产损失区内财产全部破坏,在损失区外全不受损,即认为财产损失区内未受损失部分的财产与损失区外受损失的财产相互抵消。死亡、重伤、轻伤、财产损失各自都用一当量圆半径描述。对于单纯毒物泄漏事故仅考虑人员伤亡,暂不考虑动植物死亡和生态破坏所受到的损失。

建立了6种伤害模型,分别是:凝聚相含能材料爆炸,蒸气云爆炸,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气云爆炸,池火灾,固体和粉尘火灾,室内火灾。不同类别物质往往具有不同的事故形态,但即使是同一类物质,甚至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事故形态。

为了对各种不同类别的危险物质可能出现的事故严重度进行评价,根据下面两个原则建立了物质子类别同事故形态之间的对应关系,每种事故形态用一种伤害模型来描述。这两个原则是:

(1)最大危险原则。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大,則按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想。

(2)概率求和原则。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不大,则按统计平均原理估计事故后果。

根据泄漏物状态(液化气、液化液、冷冻液化气、冷冻液化液、液体)、储罐压力和泄漏的方式(爆炸型的瞬时泄漏或持续10min以上的连续泄漏)建立了毒物扩散伤害模型,这些模型分别是源抬升模型、气体泄放速度模型、液体泄放速度模型、高斯烟羽模型、烟团模型、烟团积分模型、闪蒸模型、绝热扩散模型、重气扩散模型。毒物泄漏伤害严重程度与毒物泄谢量以及环境大气参数(温度、湿度、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都有密切关系。若在测算中遇到事先评价所无法定量预见的条件时,则按较严重的条件进行评估。当一种物质既具有燃爆特性又具有毒性时,则人员伤亡按两者中较重的情况进行测算,财产损失按燃烧燃爆伤害模型进行测算。毒物泄漏伤害区也分死亡区、重伤区、轻伤区。轻度中毒无须住院治疗即可在短时间内康复的一般吸人反应不算轻伤。各种等级的毒物泄漏伤害区呈纺锤形,为了测算方便,同样将它们简化成等面积的当量圆,但当量圆的圆心不在单元中心处,而在各伤害区的圆心上。

在本评价方法中使用下面的折算公式:

7.危险性抵消因子

尽管单元的固有危险性是由物质的危险性和工艺的危险性所决定的,但是工艺、设备、容器、建筑结构上的各种用于防范和减轻事故后果的各种设施,危险岗位上操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等,能够大大抵消单元内的现实危险性。

在本评价方法中,工艺、设备、容器和建筑结构抵消因子由23个指标组成评价指标集,安全管理状况由11类72个指标组成评价指标集,危险岗位操作人员素质由4个指标组成评价指标集。

大量事故统计表明,工艺设备故障、人的误操作和生产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三大原因,因面对工艺设备危险进行有效监控,提高操作人员基本素质,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能大大抑制事故的发生。但是大量的事故统计资料表明,上述三种因素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相互独立,而是耦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如果只控制其中一种或两种,是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的;甚至当上述三种因素都得到充分控制以后,只要有固有危险性存在,现实危险性不可能抵消至零,这是因为还有很少一部分事故是由上述三种原因以外的原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单元事故牵连)引发的。因此,一种因素在控制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是与另外两种因素的受控程度密切相关的。每种因素都是在其他两种因素控制得越好时,发挥出来的控制效率越大。根据对火灾爆炸事故的统计资料,用条件概率方法和模糊数学隶属度算法,给出了各种控制因素的最大事故抵消率关联算法以及综合抵消因子的算法。

8.危险性分级与危险控制程度分级

用A*=lg(B))作为危险源分级标准,式中,B;是以10万元为缩尺单位的单元固有危险性的评分值。分级如下:

一级重大危险源:A*≥3.5;

二级重大危险源:2.5≤A*3.5;

三级重大危险源:1.5≤A*2.5;

四级重大危险源:A*1.5。

单元综合抵消因子的值愈小,说明单元现实危险性与单元固有危险性比值愈小,即单元内危险性的受控程度愈高。因此,可以用单元综合抵消因子值的大小说明该单元安全管理与控制的绩效。一般说来,单元的危险性级别愈高,要求的受控级别也应愈高。建议用下列标准作为单元危险性控制程度的分级依据:

A级:B2≤0.;

B级:0.B2≤0.01;

C级:0.01B2≤0.1;

D级:B20.1。

各级重大危险源应达到的受控标准是:一级危险源在A级以上,二级危险源在B级以上,三级和四级危险源在C级以上。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信息网络,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宏观监控与管理,最终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的监控预警系统。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原理和方法,结合自动检测与传感器技术、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危险源对象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严密监视那些可能使危险源对象的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及时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系统

1.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主要思路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分级,并制定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于危险源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方案等),促使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机制,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确定规范的现场监督方法,督促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建立监控机制,并督促隐患整改。建立、健全新建、改建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和分级制度,使重大危险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与技术中介组织配合,根据企业的行业、规模等具体情况,提供监控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在各地开展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以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状况,从而建立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区县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网络建成之后,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一、二级危险源的情况和监察信息,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监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对各城市的一级危险源的监察情况进行监督。

2.监管系统的设计思想

各城市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该系统包括各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分类申报信息、危险源分级评价信息、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信息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监察记录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使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更加直观。该系统可以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直接通过计算机实现对各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跟踪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变化情况,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从直观性到实时性都有很大的提高,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服务。

为了便于信息的传递和更新,各城市应建立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定期进行数据的更新。

设立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中心,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并搜集各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管理情况,对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城市,可以将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状况信息和管理情况直接在总系统的电子地图上显示出来,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所用。待条件成熟之后,可以把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各城市的监管子系统以及企业的计算机监控系统通过网络相连。

3.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网络设计方案

各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要求采集城市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在各城市的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上进行危险源信息的统计、报表以及多媒体信息显示,并将危险源信息和监察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发送给监控总系统。

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net)与各子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授权用户可通过网络进人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子系统将危险源信息和监察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通过Intenet及时发送给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的网络组成结构框图如下图所示。

4.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

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集计算机数据管理、多媒体、地理信息系统于一身,能够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直观、形象地提供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信息,有利于有关领导及时、准确地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后造成的各项损失。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在综合采用现代技术和科技新成果,提高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方面探索了一条新路。目前,北京、青岛等城市已在此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系统的目标和任务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信息(包括多媒体及地理信息)的管理。

(2)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评估的计算机辅助分析。

(3)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形象表述。

(4)为政府部门宏观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全面、形象的信息、依据和手段,提高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功能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技术

1.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组成原理

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系统的主体框架如图2-4所示。

上图中危险源对象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以及各种生产场所拥有的设施或设备,如罐区、库区、生产场所等对象。这些对象有各种易燃易爆、毒性等危险物质,对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它们的特性参数是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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