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05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地月,女,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男,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北新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法定代表人:尚玉明。
上诉人田地月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酒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地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九九酒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地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退赔上诉人购物款元,并支付赔偿金0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案涉产品作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知》(GB-)第4.1.1条之规定;灵芝是传统中药材,未被纳入卫生部(卫法监发[]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直接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既是案涉食品的生产者也是销售者,其生产经营了违法食品,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九九酒业书面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年国卫食品函[]号规定以及年最新版《药食同源目录大全》,灵芝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可以添加入配制酒进行销售。上诉人在购买案涉产品时明知案涉产品中包含了灵芝。
田地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元,并十倍赔偿原告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年4月1日,原告在被告九九酒业开设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店铺内购买了由被告九九酒业生产的灵芝酒12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如下信息:产品名称:灵芝酒(配制酒),原料:蒸馏酒、饮用水、灵芝(人工种植)、枸杞子、大枣,执行标准:GB/T-,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喷码,生产者: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 倪 洪 杰
审判员 芦 明 玉
审判员 夏 兴 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前程
书记员 黄 献 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