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家的职责是要确切、真实、不感情用事;无论利诱威胁,无论憎恨爱好,都不能使他们背离真实。——塞万提斯(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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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进入元代,宋代发展海外贸易的势头并未中断。海上对外贸易迎来了鼎盛时期。与唐宋相比,元代海外贸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贸易规模增加,贸易形式更加多样化。同时,元政府十分重视海上对外贸易,对海外贸易的管理较前朝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元代内容丰富,体例严谨,堪称中国古代外贸法的典范。由此,元代成为中国海洋大开发的历史性重要时期。14世纪中国浓厚的重商主义和同时期欧洲地中海沿岸的商业精神更是雪上加霜。
与前朝的农耕文化不同,元代统治者沿袭蒙古族传统的游牧习惯,懂得商品交换的重要性,十分重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征集各民族工匠,组织发展手工业生产,取得了许多显著成绩:以青花瓷为代表的景德镇瓷器畅销海内外;棉纺织兴起并迅速普及。木活字和轮式排版的使用促进了印刷术的发展。此外,还有盐烘干,白砂糖精制,蒸馏酒等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元代港口贸易图
因此,当时中国出口商品中只有纺织品有丝,缎,绫,罗,丝等,瓷器有青瓷,白瓷,青花瓷等,远销中外。在农业和手工业恢复发展的基础上,元代商品流通活跃。元政府实行了一系列保护和鼓励商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如减免商税,保护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因此,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流非常发达。
元代宝钞
、元代海上对外贸易的主体
元统治者从一开始就清醒地认识到,贸易作为中央财政的重要来源,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管理。忽必烈多次命令中央政府官员派遣使节出国“招揽”稀世珍宝。元代以后的帝王在海上对外贸易管理上也大多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制定了较前朝更为完备的贸易法律法规。其中,《交易处分条例》被作为范本。该法于延佑元年补充修订为《通商法》,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元朝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有效控制海外贸易,因此其官方海上对外贸易主体很有特色,分为使节,大都和官船三种:元朝国力强盛,朝廷不仅加强了对朝贡贸易的管理,还经常派遣使节到海外采购稀世珍宝。整个元代,中央政府派出的使节足迹遍布海外各国,最远的曾到过非洲,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并不多见。元代的法律详细规定了使臣出海通商的法律程序:使臣由皇帝颁发圣旨,佩戴牌签,提供特岗马;海港地方政府必须提供船只,支付使节航行期间的粮饷。使节的法定职责是为皇室收集全国各地的稀世珍宝。
元代海船
元代窝陀商人的贷官权是专门为政府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商人。作为蒙古皇室的御用商人,他们往往是西域的色目族商人。与一般海商不同,他们享有各种特权,是官办海上贸易的特殊法律主体。窝陀商人打着官商的招牌,贩运违禁物品,牟取超额利润,私自经商牟利。官船作为海外贸易的主体,是元代官方海外贸易的一大创举。海上对外贸易由政府垄断,实行官商联营模式。其中船资由政府提供,由政府选派商人经营,获利73%。
同时,为了保证《官船法》的顺利实施,元政府实行海禁,禁止海上私人贸易。但由政府全面垄断海外贸易显然是行不通的。不仅大亨们非法经商,一般海商也私自出海贸易。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法院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贸易规则法》的颁布有许多规范私人海上对外贸易的条款,从而从法律上肯定了私人在海外贸易中的合法地位。
然而,元政府的海外贸易管理法规反复无常。20年间,海上外贸三次被禁。但是,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海外贸易的主体事实上仍然是私人的。对于私人海上对外贸易的主体,我国作了如下规定:(1)将有权势的家族排除在海上对外贸易的法定主体之外。(2)因公出国的官员,军人,平民等人若借机出海经商,回国时需向外经贸部缴税。私自藏匿者,以船论处,没收货物。(3)僧侣,道士,基督教牧师,伊斯兰教牧师等可以带俗人出海交易,但也必须抽点。违者以船论处。(4)允许所有外商在中国进行贸易,但应严格遵守中国贸易法的规定。
贸易规则法
、海洋对外贸易船舶管理及税收
元代商船出海必须持有公文书(大船),公文书(小船)和贸易司签发的公文书。它们必须包含合法内容,并由海关警卫加盖印章,方可放行。同时,它们也不是简单的许可证。要求商家在购买外国船只时,一一记录,作为回国后划分的依据。航行出海的船舶雇用的船员必须在贸易和航运部登记,并相互担保。法律规定,外地客商申请公开证据和公开证据时,必须有外地护齿器作为担保。这一时期,护齿师作为中国古代传统贸易中的第三方公证人,开始承担起鉴定船员人数,船只大小,所购货物及去向的责任,是中国早期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雏形。
《元史》记载,冬汛北风吹起时,船务司所在的船务司陈杲,请将军司衙门出具原公证和证据,按以前的风俗和防御样式填缴。请查外国客商之大船,柴水之小船。
至于关税,元朝所有海外贸易货物都要“分”。进口税,出口税,贸易税和转口税构成了元代完善的贸易税制。贸易部在管理进口商品税收的同时,还负责沿海贸易。元初,国货和洋货的税率是一样的,因为元政府意识到有必要进行国家干预,以防止大量国货低价流出,增加进口货的数量。内货与洋货有不同的税制,充分体现了元代外贸税制的经济杠杆作用,对于调节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和比例具有重要意义。
石波寺遗址
官员和商人为了避免榨取,往往藏匿出货或中途转移出售。为加强管理,严惩走私,对使节,民商官员,外商出入境等作出了相关法规。而且,对于徇私枉法或渎职的外贸官员,也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除外贸官员外,要派与外贸业务无关的官员监督审查,不能官民俱损,现任政府官员,有权有势者等不得假借他人之名购买。对故意纵容商船不到原始发港的贸易署官员,给予57棒,免职处分。同时,还对相关贸易商户,船主,领导,领队,消防领队给予棒等处分。
iii。执法机构多样化
鉴于元代海上对外贸易分为官方,官商联营,私人等多种模式,其管理机构也有独特的设置,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官方对海外贸易的垄断却很强。与前朝一样,朝贡贸易的中央管理机构是汇通阁。外国朝贡使节到中国时,贸工部会同地方官员按外交礼仪接待。将贡品分类登记后,经各站由官道运至元朝都城。
《官贡图》
使臣到达北京后,沿袭前代旧制,负责记录使臣各自国家的情况。基于此,另一个管理使臣贸易的行政机构是中书省。元朝担任海外朝贡贸易的官方使节,由中书省派遣。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不能干涉此事。
《元史》记载:会同馆,秩四。从蛮族洞官来朝者中可见掌连与伴。元朝开元十三年设置。二十五年了。重建二十九年。元贞元年,礼部官至领事馆。
元朝专门设立了管理官商--窝陀商人的管理机构。中央一级的有关行政机构称为窝陀总管理处,主要负责督促窝陀商人还本还利,同时发行官债。地方管理机构Dautuo的权限范围扩大到了整个海上外贸,但其主要职责仍是管公司的钱。其次,元代的市舶司制度沿袭了宋制。作为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专门机构,它招募外贸商人进行贸易。当时元代最多有七个外贸司,但兴衰难料,最后只剩下泉州,清远,广州三个省。
元代泉州港
外贸司主要负责海上外贸的管理工作,如外贸的移出等。在外贸司所收的外贸中,贵重物品需要上交中央,运到元朝,供朝廷享用。出货可以在各个港口销售。除贵重,色泽细腻的部分需上交中央外,其余部分须于每年年底前运至杭州兴全府仓库集中收集收购,以便评估拍卖情况。贸易官员的首要职责是检查贸易的进出。每年轮船返航时,贸易司必须事先派官员到抽放处,等待轮船到达后进行封堵检查,以防止官民欺骗,逃避抽放。
IV.结论
元代政府在海外贸易管理法实施中的作用更加明显,中央集权性质突出。建国以来,元朝统治者加强了对海上对外贸易的控制和管理,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开展大规模的官办海外贸易。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但毫无疑问,也制约了海外贸易的发展。过大权力对海上对外贸易的垄断,使元朝的海外贸易管理呈现出复杂的局面。
忽必烈开启全球贸易
同时,在管理机构设置问题上,政府的主导作用尤为突出。元代市舶司,瓯陀所等管理机构盛行而废,表现出很大的不稳定性。管理机构的阶段性设置,使元代海上外贸管理法的实施容易出现矛盾和漏洞。而积极主动的海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最终带来了中外交流的繁荣。海外贸易开辟的航线成为中外使节与百姓的友好交流路线,是元朝与世界联系的纽带。
海外贸易的商船不仅运输国际贸易的货物,还搭载各国使节,商人,学者,传教士,旅行家等,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其中,阿拉伯人带来了天文学和数学,波斯商人带来了回族医学和航海技术。同时,中国的天文,数学和中医知识也传到了外国。元代作为中国海上对外贸易发展的高峰期,其海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已较为系统和完善。工业文明与海洋文明的紧密联系,预示着中国古代海上对外贸易新时代的到来。
参考资料:
《岛夷志略》
元史
这里是《知识带来的快乐》,青山不改,绿水长流,咱们后会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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