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且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且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年5月12日
本期制作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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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